第367章 罪犯白宝山(12):终结

三、铁证如山:物证链与犯罪逻辑

新疆公安厅的物证鉴定成为定案关键。从白宝山租住处搜出的绒毯残边,与边疆宾馆现场包枪的绒毯分离线完全吻合;床下的撬棍与“7·5案”现场遗留工具同属一批;葡萄酒瓶上的指纹与吴子明尸体指纹一致。

弹道测试更显示,所有涉案件子弹均来自同一批号“75-81”的弹药。

公安部五局局长张新枫在复盘时指出,白宝山的犯罪轨迹早有预兆:服刑期间便向狱友透露“出狱后要抢枪杀人”。

1996年出狱后20天即袭击电厂哨兵,彻底撕掉伪装。新疆公安厅厅长张秀明感叹:“他从收集子弹起,犯罪已不可避免。”

四、审判时刻:死刑与十二年

1998年3月3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白宝山戴着脚镣站在被告席上,法庭逐一出示15起案件的现场照片、枪械物证和被害人证词。当提到边疆宾馆一名维吾尔族少年遇害时,旁听席上传来压抑的哭声。

白宝山最终打破沉默,哽咽道:“我对不起无辜死去的人……希望劳改释放的人别学我。”

同案犯谢宗芬辩称受胁迫参与作案,但法院认定其多次协助提取赃款、缝制枪套,判处有期徒刑12年。1998年4月,白宝山被执行枪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