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0章 大明盐政(三)

常股、存积制首先在两淮、两浙和长芦三个守支问题严重的盐场实行。

朝廷将淮、浙和长芦食盐分为常股盐、存积盐两部分。

即循次守支的食盐,称常股盐,占全部开中食盐的八成,而盐商无须守支便可支取的食盐,称存积盐,只占全部开中食盐的二成,存积盐主要是为边防急用粮食而设。

此时,朝廷的代支、兑支制度也在继续施行。

正统五年,朝廷将食盐分为常股盐、存积盐,并且存积盐纳银开中,这为开中纳银制的出台提供了借鉴。

一方面盐商即使得到引纸,但由于常股盐守支时间甚长,使盐商亦愈来愈不愿纳本色。

另一方面由于运粮路途遥远,一些偏远盐场无人报中,于是朝廷不得不在某些盐场改征银两,开中纳银制应运而生。

成化十六年正月,由于近年朝廷不断遭受水旱灾害,公私匮乏,开中纳银制的施行使盐商在部分盐场可以由纳粮改为纳银,上纳地点由路途遥远的边仓改为盐运司,收贮的盐银则由盐运司统一解运到户部,之后由户部将盐银统一分给九边卫所,供其购买粮粟等生活必需品。

开中纳银制度的施行,使大明盐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为后来的叶淇变法提供了启示。

其实,在开中纳银制施行同时,朝廷之前的纳粟开中也并未废除,此时,大明盐政已发展到纳粟、纳银均可开中的阶段。

大明的食盐主要由灶户生产,除上缴朝廷的正盐外,余下的部分则被称为余盐。

大明初年,朝廷是不允许盐商与灶户私下接触并进行食盐交易的,灶户生产出的余盐,是由朝廷统一收取,并给予灶户一定的补偿,保证其正常生活。

但是,随着朝廷对灶户的补偿越来越少,导致灶户生活越发艰难,于是灶户开始冒死贩卖余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