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法不容情

血色情罪 南湖小娇 2928 字 1个月前

2013年11月中旬,正是滨湖市的麓山枫叶的最佳观赏时期,一位伟人曾以“红遍”、“尽染”等辞藻对枫叶进行描摹,虽然夸张了一点,但那漫山遍野的红,像在染缸里浸润过的、染过的红,怎么也无法不让人浮想联翩,让人兴奋陶醉,让多少人乐不思蜀、流连忘返。在往年这样的日子,麓山早就游人如织,处处呈现一幅幅美丽的秋游画卷。而今年同样的日子,麓山上的游客明显变得稀稀拉拉,仿佛一夜之间,整个滨湖市市民的兴趣发生了偏离和改变,原来,人们正在津津乐道地关注着谈论着发生在本市的一桩离奇古怪的故意杀人案。

今天就是滨江市东城区法院对这桩杀人案的开庭的日子,法庭的旁听席上早就座无虚席。

随着审判长的法锤敲响,整个法庭霎时安静下来。身穿法官制服、一脸威严的审判长字正腔圆的话语传遍法庭:传被告人芳草到庭。

身材高大的法警立刻将身穿黄背心的被告人带到了法庭指定的位置,面向审判台站立着。

一声法槌轻响后,审判长威严的发问道:被告人,请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出生年月、出生地?

旁听席上的无数双眼晴都被第一被告的身影牵动着,所有的视线齐扎扎地投向了被告席上的被告人,此刻人们只能看到她的背影,而看不到她的面部表情,但能清晰地听到她的回答:

“法官,我叫芳草,1964年农历五月初五日出生于本省临江县白泥湖鹦鹉洲”

审判长:你的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被告芳草回答道:大学文化,毕业于滨湖大学,现为滨湖市第17中学语文老师,住碧海晴天2栋101室。

审判长问:有无犯罪前科?

被告:没有。

审判长:你是什么时候因什么事情被刑事拘留?

被告:因为涉嫌故意杀人,于2013年5月4日被滨湖市天心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

审判长:被告人芳草,滨湖市天心区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被告芳草:已经于2013年9月12日收到。

法官再次敲响了法槌,宣布下面开始由天心区人民检察院宣读刑事起诉书。

公诉人是一男一女的两个年轻人,其中的男性公诉人站立着,就如小学课堂上学生面向老师朗读课文一样,他此刻紧盯着眼前的公诉书,一字一句地认真地朗读着:

……,本案由滨湖市天心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芳草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3年11月18日已告之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芳草与被害人罗跃进系夫妻关系,但感情基础不牢,因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婚姻出现危机,为达到离婚的目的,被告芳草铤而走险,对被害人实施投毒谋害,在投毒未能成功后,又趁被害人酒醉无力抵抗之机,以斧头击打被害人的头部,致其濒临死亡,为掩盖犯罪事实,被告人芳草将被害人转移到离家1000多米远的一处道路改造项目处,制造被害人车祸假象。

被告人作案现场起获被告人埋葬的邻居家狗子尸体,从狗子肠胃里检测到dsq成分;在被告人芳草家厨房搜寻到作案工具斧头一把,斧头上的血迹证实与被害人罗跃进的血型一致,在被害人家客厅墙壁上也找到了被害人的少量噴射性血迹,证据证明被害人家客厅为第一现场;菜贩赵德全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曾到过作案第二现场并亲耳听到被害人罗跃进指正被告为凶手,所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本院认为被告人芳草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地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芳草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被告人的代理律师卢律师恭敬的站了起来,开始了他的辩护: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深圳市勿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芳草的委托,指派我为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采纳。辩护人认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