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检疫(场地、运输、国境检疫)

国境口岸检疫按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下列数种:

①进出境检疫:

这是对贸易性的动物及其产品在进出国境口岸时进行的一种检疫。

只有对动物及其产品经过检疫而未发现检疫对象时,方准进入或输出。

如发现由国外运来的动物及其产品有检疫对象时,应根据疾病性质,将患病动物及可疑患病动物就地烧埋、屠宰肉用或进行治疗、消毒处理等,必要时可封锁国境线的交通。

我国规定,凡从国外输入动物及其产品,必须在签订进口合同前,向对方提出检疫要求。

运到国境时,由国家质检总局下属各分局按规定进行检查,合格的方准输入。

输出的动物及其产品,由相应检疫机构按规定进行检疫,合格的发给“检疫证明书”,方准输出。

②旅客携带动物检疫:

是对进入国境的旅客、交通员工携带或托运的动物及其产品进行的现场检疫。

未发现检疫对象的可以放行,发现检疫对象的进行消毒处理后放行;无有效方法处理的销毁。

如现场不能得出检疫结果可出具凭单截留检疫,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货主。

出境携带的动物及其产品,可视情况实施检疫和出具证明。

③国际邮包检疫:

邮寄入境的动物产品经检疫如发现检疫对象时,进行消毒处理或销毁,并分别通知邮局或收寄人。

④过境检疫:

载有动物的列车、轮船等通过我国国境时,对动物及其产品进行检疫和处理。

动物的传染病很多,并不是所有动物传染病都列入检疫对象,例如从我国当前动物疫病的情况出发,国家规定的进口检疫对象分严重传染病和一般传染病。

前者主要是一些危害大而目前预防控制困难的动物疫病、人兽共患和动物共患的疫病以及我国尚未发现的外来病等,应作为检疫的重点对象。

进口检疫时如发现患有严重传染病的动物及其同群动物,应全群退回或全群扑杀并销毁尸体。

如发现患有一般传染病的动物,应退回或扑杀并销毁尸体,同群动物在动物检疫隔离场或指定地点隔离观察。

除国家规定和公布的检疫对象外,两国签订的有关协定或贸易合同中也可以规定某种动物传染病作为检疫对象。

省(市、区)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则可从本地区实际需要出发,根据国家公布的检疫对象,补充规定将某些传染病列入本地区的检疫对象并在省际间公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