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伯特作为原告律师,首先拿出了借条,陈述被告向肖恩借了300镑现金的事实。
正如霍伯特昨天所料,被告人的律师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认为这张借条已近超过了三年,应该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失效。
霍伯特等的就是对方这样辩论:“法官大人,我方放弃该借条的‘胜诉权’!”
在部分情况下原告是有“胜诉权”的,比如肖恩这张借条如果法官判定有法律效应,那么肖恩将直接获得胜诉。
可是现在的问题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这张借条是否有法律效应的问题,法官很难做出清晰地判断。
这时候就要看双方律师的辩论,哪一方对相关法律法规地解释更能打动法官,法官就会做出偏向于哪一方的判决。
这正是律师的价值所在。
所以霍伯特干脆不跟对方扯皮,利用法规上的漏洞,寻找新的突破口。
他做出放弃“胜诉权”的决定,让法官和被告律师都有些惊讶,按照正常的思路,作为原告律师应该努力捍卫“胜诉权”才对!
霍伯特继续道:“是的,你们没有听错,我们放弃该借条的‘胜诉权’,不再控告对方逾期不偿还借款,而是控告对方借款不还。
“被告人,你承认借了肖恩先生300镑现金么?””
被告律师立即明白了霍伯特的意图,他靠在椅背上,已经没有了辩护的想法。
因为现在不管被告人承认不承认,这300镑现金都必须还了。
被告人被霍伯特这么一问,几乎是条件反射一样道:“我并没有借过这笔钱,这是肖恩的诬告。”
霍伯特点点头:“好,既然你这么说,就代表着我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我虽然放弃了借条的‘胜诉权’,但是肖恩先生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你确实有过借钱的举动,那么这张借条的契约性还在,你就必须要还钱。”
被告人一听到“强制执行”,头皮立即有些发麻:“我,我借过钱,没错,钱是我借的。”
霍伯特点点头:“那好,请在三周内还钱,否则属于拒不还款,我方将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