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5章 平息案件

相亲缘鉴 焚林之火 2135 字 2个月前

我听着话里有话,于是更加来了兴趣。于是问:“夏探长,昨天后来你们又做了那些工作,怎么前后差距这么大?”

夏探长没有马上回答我的问题,而是起身先关上了办公室门。然后对我说:“这件事情你还是少打听为好,你既然听到了,你也不要到处去说,实在是事关重大,这一点你要牢牢记住。我估计你是很纳闷,为什么只关了一个人,明明是一起聚众斗殴案件,不可能会一个人顶罪。但现实就是这么有戏剧性,它就是这么发生了。为什么,因为对方的家长关系实在太粗,我们局长都有忌惮几分。 ”

我问:“夏探长,你跟我说说呗!反正你放心,我一定不会往外面说的,保密意识我也是有的。毕竟我也要参与办理这个案子, 总得对领导的意图有所领会吧?”

夏探长说:“要是别的人问,我一定不会多嘴,但是你还要帮着做事,有些事情的轻重还是要和你点拨清楚的。”

我听了点点头,仔细的听下去。

夏探长继续说:“昨天的案子如果按照我们一开始采集的这些证据那么这个案子是聚众斗殴无疑。那么根据刑法的规定,聚众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每个参与者都要追究法律责任,也就是说昨天参与到的那12个人一个也跑不了。无论他是不是在校生还是未成年人,毕竟有人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可是这样就于领导的指示精神背道而驰了。所以昨天局里面除了开党委会,还开了法制讨论会,专门讨论这一起案件的定性。当然我们都知道的法律后果,那些法制部门的人怎么会不知道这后果。因此他们看了我们收集的证据,一致认为我们认定的没有问题,关键是后续怎么处理。可是这么大的案子,这么严重的后果,如果不对案件当事人采取相应的刑事强制措施,那是无论如何说不过去的。 如果这个案子被有心人举报,那么办理和批准的人都会被法律牵连,轻则丢官丢工作,重则会锒铛入狱。因此参与会议讨论的人没有一个敢拍板,把其他几个人不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最后余局长下了死命令,必须把案件控制在最小范围,尤其是几个在校学生一定不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法制审核部门的人都犯难了,没有一个人敢领受这个任务。这时候不是逞强斗狠的时候,谁接了这任务就承担坐牢的风险。最后法制科的领导被余局长逼的没办法,只说了除非对证据重新采集,否则这案子就算我们公安局高抬贵手,检察院法院也会被翻出来,到时候这几个人仍旧保不住,我们办案和审核的人还要受牵连。所以余局长拍板,让我们刑大重新取证,而且必须是经验丰富政治可靠的人。这样逼的邵大把大队里所有的探长都召集起来,审案中队的队长也坐镇审核把关。硬生生把一个聚众斗殴的案件改成了故意伤害案件,这样追究法律责任的人,就可以局限在实施具体行为的人。当然你是知道的,如果是故意伤害,那就是处理捅刀的人就可以了,其他的人都变成了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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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挠挠头,说:“不对呀!就算是故意伤害,一方叫人的人也是主犯,怎么能不采取强制措施呢?”

夏探长说:“所以这才是我们重新收集证据的重点。我们首先从事件的起因入手,首先把两方人约定时间约定是地点打架改为了在同样时间和地点里面进行谈判。这就需要对每个人的证言都进行调整,总之一句话,双方约在一起是为了谈判,谈清楚谁放弃那个女孩子的事。没有说要打架,尤其是目的和想法不能是来打架。”

我又发问:“那双方都带着木棍等作案工具呢?这就解释不通了。”

夏探长说:“木棍等作案工具的来源进行异化,反正只说是自己拿着防身的,而且是路边捡的,不是特意准备的,来搪塞过去。双方的人都和他们把利害关系说透了,按照我们提的要求讲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他们当然是愿意的。我们怎么说,他们就依样画葫芦的陈述一边,这样事情起因就圆过去了。接着就是打架斗殴的事情,我们尽量将每个人自己参与的情况淡化,只说自己拿着木棍在旁边起哄叫骂,而无实际参与殴打对方。将实际动手的人就局限在受害人和被关的犯罪嫌疑人,就是那个保安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