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章 府试尾声

又云:‘证不足而不疑者,据众证定罪;合疑者,依疑罪论。’”

他层层推进,剖析案卷:指控源于积怨已久的邻人,并无目击证人;

所称凶器与伤形不符;且发案之时,当事人有不在场之人证。

证据链支离破碎,纯属“风闻奏事”。

他写道:“夫狱贵初情,杖责尚需考实,何况人命?无赃无证,仅以疑窦陷人于囹圄,非但恐伤良善,更是亵渎法典。故此项嫌疑,理当驳回,以彰律法之公信。”

最后,他并未止步于冰冷的法条裁决,而是将文章推向了新的高度。

他结合经义中“仁义为本,刑罚为用”的思想,阐述了判决的终极目的。

“《尚书》云:‘惟敬五刑,以成三德。’法律之设,非为逞威,乃为扬善止恶,教化百姓。

今日之判,于法,明产权、清嫌疑;于情,则应敦促兄弟睦和,勿因财利而绝人伦。”

他建议,在财产分割后,应由族中长老见证,令兄弟共祭先祖,重温手足之情,使这场诉讼不仅能定分止争,更能成为一段佳话,促进乡里和睦。

通篇判词,条分缕析,引律精确,论证严密。

既有法理的冷峻高度,又有人情的温暖温度。

其逻辑之严谨,见识之超卓,已然超越了一个普通学子的层次,近乎于一名新晋的刑名师傅。

一篇精彩的判词跃然纸上,墨迹淋漓,仿佛闪烁着理性与智慧的光芒。

当最后一句“以上所陈,伏惟公断”写下,陈耀祖轻轻搁笔,心中一片澄明。

此一篇,必能惊艳考官。

陈耀祖写完之后不免畅快的嘿嘿两声,估计太过得意,臭味随之而来。

赶紧闭嘴,屏住呼吸。

第三日,也是最后一日,考的是最为重要的策论。

经过前两日的殚精竭虑,陈耀祖已是身心俱疲,脸色苍白如纸,眼眶下泛着青黑,全凭胸中一股意志在强撑着。

科举如战场,此刻已是强弩之末。

但当他一口气饮下考篮中备着的浓茶,又拿出藕粉当中的桂花猛的一嗅。

展开那最终决战的策论试卷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