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丹药买卖质量纠纷”(王五案的升级版):弟子C从弟子D处购买一瓶丹药,服用后效果不佳,怀疑是劣质品,要求退货赔款。D声称丹药没问题,是C体质不适或服用方法不当。
凌皓为每个案例都编写了详细的“案情说明”,并提供了《灵青盟弟子行为规范(试行)》、《契约通则(草案)》等作为“法律依据”。
然后,他将报名的弟子分成若干小组,轮流扮演“原告”、“被告”、“代理人”、“证人”、“审判员”等角色。他自己则担任“审判长”和最终点评人。
第一届模拟法庭,在众多弟子好奇与期待的目光中,正式“开庭”!
审理的是“灵宠伤人案”。
扮演“原告B”的弟子,情绪激动,声泪俱下地控诉灵宠的凶残和自己身心的创伤,要求严惩被告A并巨额赔偿。
扮演“被告A”的弟子则极力辩解,强调B的挑衅和灵宠的无心之失,认为原告夸大其词。
双方聘请的“代理人”(由口才较好的弟子扮演)则开始引经据典。
原告代理人:“根据《灵宠管理条例》第三条,灵宠主人应对其灵宠的行为负责!无论是否故意,造成损害,就应赔偿!且B师弟伤势确凿,精神受损,索赔合情合理!”
被告代理人:“条例同样规定,若受害方存在重大过错,可减轻主人责任!B师弟当时确有投石挑衅行为,证据在此(提交了一块留影石碎片,画面模糊)!且‘精神损失’虚无缥缈,如何量化?岂能漫天要价!”
双方争得面红耳赤,几乎又要回到“比谁声音大”的老路。
端坐审判席的“审判员”们(由几位性格沉稳的弟子扮演)则有些手足无措,不知道该如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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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这时,凌皓(作为审判长)敲了敲他特制的“惊堂木”(一块注入灵力的醒神木),沉声道:“肃静!法庭之上,争吵无用。请双方代理人围绕核心争议点:一、原告是否存在重大过错?二、损失如何量化?出示证据,进行逻辑陈述。审判员需依据证据和法理进行事实认定和责任划分,而非听信一方之言。”
他的话如同清泉,让混乱的场面为之一静。
原告代理人冷静下来,开始详细展示医疗记录、目击证人(模拟的)证言,并试图引用《侵权责任篇(凌皓编纂中)》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初步原则来论证损失。
被告代理人则重点攻击对方“挑衅”证据的模糊性,并质疑“精神损失”赔偿缺乏标准依据。
审判员们开始学着凌皓的样子,要求双方对证据进行质证,追问细节,并尝试运用《条例》和基本法理进行推理。
最终,经过合议,审判席做出了“判决”:认定原告存在一定过错,减轻被告30%责任;被告需承担70%的医疗费用;关于精神损失,因缺乏明确标准和充分证据,不予支持,但被告需公开道歉。